法制日报北京1月2日讯 记者蔡长春 司法部1月1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两个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执业核准程序,并对各地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以上三个方面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 据悉,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原《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于2000年3月由司法部发布施行,对于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生了重要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司法部对原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以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