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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07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司法局,高区司法办、经区司法局、临港区政法委,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全省律师业行风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必将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行风是一个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强律师业行风建设,是实现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律师行业不断加强以党建工作为统领的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各项教育实践活动,行业风气发生积极变化,队伍素质显著提高,社会对律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但是,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违反执业纪律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不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诚信意识不强,工作不尽心、服务不尽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趋利倾向严重,一切向钱看,挑词架讼,甚至“拿钱不办事”;有的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充当司法掮客,贿赂司法人员;有的不严格依法履责,逾越法律底线,不守执业纪律,干扰办案秩序,肆意炒作案件,泄露当事人隐私。少数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松散,监督不力,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甚至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我市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和律师行业形象的不正之风。

  二、明确原则目标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原则,大力开展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做到坚定信念、服务为民、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爱岗敬业。具体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广大律师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意识进一步增强,律师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逐渐减少,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明显降低。二是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依法科学监管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明显增强。

  三、建立长效机制

  要把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间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健全完善如下制度:

  1、执业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执业”,律师事务所要将本所及执业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保证当事人全面知晓、了解相关内容。

  2、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当事人委托的所有法律事务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接、统一审查、统一安排、统一签订委托合同,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规范并落实案件受理、登记、指派、收费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所有收费事项均应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所有费用均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接受委托前,严格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书面记载,只有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避免因利益冲突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和影响律师的诚信形象。

  4、风险告知制度。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承办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保障委托人知情权,防止因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利益受到损害,引发当事人投诉上访。

  5、重大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制度。对于案情复杂敏感、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律师事务所要坚持集体讨论研究并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对于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的,要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意见》及时报告,提请关注、支持。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妥善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6、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建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通过采取向当事人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庭审旁听、检查业务案卷、查看谈话记录、工作日志等有效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全方位监管律师服务质量和诚信服务状况。

  7、案卷质量评查制度。将评查纳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中,通过律师事务所自查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检查,核查律师事务所的案卷归档是否及时、案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质量控制是否严格、服务效果是否良好,找准律师代理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并及时整改。

  8、管理职责落实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对本所律师管理承担第一责任,强化对负责人问责制。普遍推行谈话提醒制度,对管理松弛的律师事务所,视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对负责人通过电话告知、致函整改、约请谈话等方式,督促整改。

  9、诚信档案制度。按照“一所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全行业统一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档案,客观真实地记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受表彰、奖励、惩戒、处分的情况及其他不良行为,作为年度检查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的基本依据。

  10、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违法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修订完善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细化惩戒标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按《律师法》、部颁规章、行业规范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的应对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代理案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11、律师业信息披露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通过网站或其他有效形式,如实向社会公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律师管理资料等管理信息;及时公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处罚、处分信息;根据需要适时发布法律服务市场状况的提示信息,正确引导公众的服务需求。

  (二)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律师事务所要切实转变目前重业务、轻政治培训的倾向,建立并坚持每周定期集体学习制度,把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列入重要学习内容。律师协会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列为实习人员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的必修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题培训。要在全员轮训的基础上,做好分类、专项教育培训工作,以实习律师、初任律师、异地调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为培训重点,建立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问题突出律师的教育培训机制,有的放矢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要针对律师群体思想活跃、执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律协网站开辟学习专栏,开通威海律师手机报、微信公众号,并发挥好“威海律师协会”微博的作用,拓宽、丰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的途径和方式。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学习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定期进行律师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各司其职,加强执业监管,构筑起行政、行业、律师事务所内部和社会监督网络,消除律师监管上的“死角”和“盲点”。

  1、严把执业入口关。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重要条件,推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品行审查和面试制度,建立对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2、加强监督检查。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一是定期检查。每年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普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是专项检查。加强统一收案监督检查。根据我市各级法院提供的律师承办的已结案件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结案登记和归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出庭函,办案律师必须执统一出庭函参加诉讼,保证统一收案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律师业务案卷质量评查。在律师事务所自查的基础上,从各所每月上报的归档案卷中随机抽取若干案卷,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质量集中评查。三是重点检查。对问题多发的业务领域,投诉较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3、强化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员担任律师行风监督员,通过接受行风监督员信息反馈、走访法律服务当事人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律师行业的意见或建议,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四)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律师执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完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运用评先创优机制,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奖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律师标兵评选活动,扶植和培育一批运行机制规范、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形象好、信用程度高的律师事务所,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热心社会公益、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律师作为示范窗口和标兵,带动广大律师,在全行业形成守德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加强投诉查处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投诉查处的受理、调查、取证、处理、报告和回复等各个环节工作,定期通报投诉查处情况,确保有案必查,件件落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查处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纪行为,对律师队伍中品行极为不端、严重违法违纪的,坚决将其清理出律师队伍。

  (五)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机制。把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健全完善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彼此尊重、相互监督、文明和谐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推动落实政府购买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努力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动律师业务转型升级。

  四、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各级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一)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律师协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直接管理责任,对放任不管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市、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本地律师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推进职业道德建设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宣传律师队伍践行职业道德方面涌现出来的优秀人物、先进典型,宣传律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取得的成效,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威海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约请谈话制度

  2、威海市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情况通报制度

  365bet官方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

威海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约请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管理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请谈话,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情形下约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谈话,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提醒,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预防或消除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的指导监督行为。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约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谈话:

  (一)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因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在一年内二次以上受到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出现信访案件或发生较大影响的投诉案件不能尽快化解的;

  (三)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或者违法行为的;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散、乱、差的;

  (五)不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部署或会议精神的;

  (六)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无故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八)年度考核、质量考评、民主评议等结果较差的;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请谈话的情形。

  四、约请谈话应按照合法依规、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要通过约请谈话,帮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危害,自觉认识、预防和改正错误。

  五、约请谈话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律师管理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派员参加。

  六、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约请谈话工作,应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请谈话人(以下称被约谈人);视情况也可电话通知被约谈人。

  七、被约谈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视谈话提醒事项以及律师事务所情况不同,被约谈人可以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载明的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八、被约谈人应积极配合、按时参加谈话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谈话的,应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经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参加或另行约定时间。

  九、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约请谈话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十、约请谈话结束后,必要时被约谈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部门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检查评定。

  十一、无故拒绝谈话提醒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诚信档案。

  十二、本制度由365bet官方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威海市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工作,促进律师队伍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根据省司法厅《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以下内容进行通报:

  1、上级转交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情况;

  2、市司法局受理,直接办理或者交办、转办的投诉情况;

  3、市律协受理,直接办理或者交办、转办的投诉情况;

  4、各市区、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上级交办、转办投诉的办理、报告和反馈情况;

  5、各律师事务所对上级交办、转办投诉的办理、报告和反馈情况;

  6、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通报的范围是各市区、开发区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

  三、通报采取书面方式,并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网站同步公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四、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季度第二周通报上个季度投诉情况。

  五、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投诉查处工作,完善投诉查处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督导措施,确保及时查处、妥善化解。对市司法局和市律协交办、转办的投诉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转办机关,并回复投诉人,必要时应当主动与投诉人面谈沟通,做好说服工作;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已经查实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报告和移交市司法局或市律协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对查实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全体律师通报,加强警示教育。要进一步规范统一收案、收费行为,做好风险告知和与当事人的沟通工作,完善各种自律管理制度和业务运作规程,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投诉。

  六、本制度由365bet官方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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